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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程式按企業章程規定執行,一般應當遵循下列程式:人力資源部提出——分管領導稽核——企業行政辦公會議初審——工會和職工、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徵求意見——人力資源部修改——分管領導稽核——行政辦公會議再審——董事會決定——印發各個部門和全體職工或向全體職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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