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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杖跟普通杖刑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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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杖跟普通杖刑的區別

1、廷杖,即是在朝廷上行杖打人,是對朝中的官吏實行的一種懲罰,最早始於東漢明帝,又一說是北周宣帝,在金朝與元朝普遍實施,明代則實施得最著名。明代往往由廠衛行之。成化以前,凡廷杖者王去衣,用厚綿底衣,重毰迭帊,示辱而已,然猶臥床數月,而後得愈。正德初年,逆瑾(劉瑾)用事,惡廷臣,始去衣,遂有杖死者。

2、普通杖刑,古代刑罰之一。用荊條或大竹板拷打犯人。杖作為刑種始自東漢。南朝梁武帝定鞭杖之制,杖以荊條製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北齊北周,將杖刑列為五刑之一。其後相沿直至清末。參見"五刑"。隋唐以來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規定婦人犯了奸罪,必須“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並達到凌辱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