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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刑和苔刑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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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刑和苔刑的區別

杖刑刑具較苔刑刑具為粗大,杖脊,5等,是改北周的鞭刑為杖,自60至100,以10杖為差。苔刑刑具較杖刑刑具為細小,苔股,亦為5等,是減北周杖刑為苔,自10至50,亦以10等為差。

杖刑,隋唐以來五刑之一。杖刑是指用荊條或大竹板拷打犯人的一種刑罰,杖作為刑種始自東漢。南朝梁武帝定鞭杖之制,杖以荊條製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杖刑一般是“去衣受杖”,脫掉中衣(內衣),直接用毛竹、木板打臀部。

苔刑指中國古代用竹板或荊條拷打犯人脊背或臀腿的刑罰,是對犯有輕微過錯的犯人所使用的懲罰手段。苔在中國奴隸社會已廣泛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