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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協議的發生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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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協議的發生形式有哪些

根據法律對合同形式要求的不同,可以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所謂要式合同,即法律規定必須採取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的程式才可以成立的合同。

所謂不要式合同,即合同的成立只要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可,無須採取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式的合同。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租賃合同屬於不要式合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三十六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