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下列情況可以要求退房:
1、實測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誤差絕對值超過3%;
2、開發商逾期交房構成根本違約,即逾期交房達到合同約定的退房日期;
3、開發商變更規劃、設計影響房屋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的;
4、開發商預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屋的;
5、開發商交付的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或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房屋正常使用的;
6、不能或不能按期辦理產權過戶的;
7、購房者貸款申請未批准,合同雙方對付款方式不能協商一致的。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1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