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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的情況有:
1、開發商未經買房者同意擅自變更設計;
2、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
3、房屋質量存在重大問題;
4、開發商開發手續不全導致合同無效;
5、開發商延期交付房屋。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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